關于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中增加《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相關內容的說明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提高其職業素養和服務水平,保障深化醫改順利進行,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12年印發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做了明確規定和具體要求。
《規范》適用人員中,包括“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其中第二章(8條)、第五章(5條)共13條條款涉及了護士行為規范。這些要求是護士執業行為的重要標準,屬于護士安全而有效地執業所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根據《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的要求,這類知識應當列入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經向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征求意見,對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做如下修改:
在一級大綱“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下的二級大綱表述改為:“與護士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護士條例、護士注冊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獻血法及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
在考試結構中,“法律法規和護理管理”部分所占比例不變,與《規范》相關的考試內容限定于第二章(8條)、第五章(5條)共13條條款及其在臨床護理工作中的應用。
以上修改將在2013年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