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 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后,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準等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準。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ǘ┳袷亍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ㄈ┚邆淞己玫尼t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ㄋ模┮褜嵤┳≡横t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冕t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ǘ┤〉冕t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ㄈ┤〉冕t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ㄒ唬┽t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ǘ┽t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ㄈ┦艿叫姓幏终咴谔幏謺r期內。
。ㄋ模﹤卧鞂W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ㄎ澹┦〖壭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2012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須知:
1、2012年度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現場報名時間安排
2、2012年衛生資格考試考生網上報名指南
3、2012年衛生資格考試報名入口、報名條件、報名方式
4、2012年衛生資格考試各地現場報名時間匯總(已公布)
5、2012年全國衛生資格報名時間、各地現場報名時間匯總